四川成雅高速“老头乐”逆行致2人死亡,律师:不应苛求机动车驾驶员尽到观察义务

时间:2024-10-15 阅读数:822人阅读

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10月12日,一辆“老头乐”冲闯道闸进入成雅高速逆行,与一辆轿车相撞,致“老头乐”车内两人死亡。

涉事“老头乐”冲卡上高速(视频截图)

据四川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发布情况通报,10月12日,G5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1882公里+30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查,12日8时许,杨某安(男,74岁)无证驾驶无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俗称“老头乐”)搭载韩某容(女,55岁)由 G5 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蒲江东收费站冲闯道闸进入高速公路,随后在雅安至成都方向左起第一车道内逆向行驶时,与杨某(男,30岁)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杨某安、韩某容死亡,两车受损。

涉事“老头乐”在高速逆行(视频截图)

记者注意到,“老头乐”上高速并非孤例,多地交警也曾发布提醒,“老头乐”不能上高速。此次“老头乐”高速逆行引发事故,后续责任该如何划分?

对此,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承担本起事故中的行政责任,直接决定了其是否涉嫌被追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如何进行等,所以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确定十分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起事件中电动四轮车驾驶人,在高速工作人员已经阻拦了的情况下强行驶入高速公路,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目前还有视频证实,电动四轮车进入高速后,是在高速公路的最左侧超车道上逆向行驶,也违反了道路通行最基本的规则,过错责任明显。”

胡磊律师介绍说,在相关同类案件中,曾发生过交管部门在责任认定时,以机动车未尽到观察义务而判定机动车承担一定责任的情况,“从我个人观点来看,是十分不认同这样对机动车苛求注意义务的情况,责任划分不是谁受损严重就谁有理,只有做到了谁错谁承担责任,才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胡磊律师补充道,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使机动车完全无责的情况下,机动车的交强险也会对事故死者作出损失总金额10%的赔偿,“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使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具有公益性。本案中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即使在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在交强险范围1.8万元内承担责任,该赔偿不以机动车存在过错为前提。”

记者从高速交警部门获悉,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