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奔驰宝马,夫妻各开一辆,丈夫欠钱要将妻子宝马也卖掉还债?法院驳回

时间:2024-10-11 阅读数:208人阅读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他人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成为被执行人时,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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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和丈夫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内夫妻共同购买宝马、奔驰牌小汽车各一辆,车辆均登记在丈夫王某名下。后王某因向第三人曹某借款未还,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022年12月14日,因王某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两辆车辆。

2023年5月21日,李女士与王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宝马车归李女士所有,奔驰车归王某所有。然而,李女士发现,宝马车已被法院查封。

李女士认为,法院判决与曹某的债务系王某的个人债务,却查封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辆车,虽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第三人曹某的借款已被认定为王某个人债务,不属于王某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案涉车辆虽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车辆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案涉车辆因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已被查封,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份额仍应得到保障,未负担债务一方可以提出分家析产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中止对该不动产的执行。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宝马车一辆归李女士所有,奔驰车一辆归王某所有。一审宣判后,第三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除双方一开始就负债达成合意外,成立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虽为一方所负债务,但夫妻后续又就债务达成了合意,即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此合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2.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另外,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婚前举债,但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比如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已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对于大额借贷中存在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形,应按照实际用途分别作出处理,未有证据证明用途部分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负债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利,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应保护其所享有的部分利益。相应财产虽因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已被查封,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份额仍应得到保障,未负担债务一方可以提出分家析产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中止对该不动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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