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后强与妻子发生关系被判刑 酒后犯罪,法律责任难逃

时间:2024-10-10 阅读数:354人阅读

丈夫酒后强与妻子发生关系被判刑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朋友一定会认为,这怎么会可能!丈夫与妻子是合法夫妻,怎么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丈夫酒后强与妻子发生关系被判刑!

案例回顾

赵某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因赵某近几年工作不顺利,频频在外面喝酒后回家对妻子王女士实施家暴,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妻子已经提起离婚诉讼。

丈夫酒后强与妻子发生关系被判刑 酒后犯罪,法律责任难逃

考虑到两人的处境,妻子暂时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居住。可就在前段时间,赵某在外面喝完酒后,本想找妻子聊聊,可谁知进门在看到妻子之后,竟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王女士强烈反抗且正处于月经期,赵某强奸未遂。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通过庭审,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告人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害人王某表示,二人毕竟曾为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在为两个子女考虑之后,愿意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提交了谅解书,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最后,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意义,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强奸。但本案中,虽说犯罪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女方确实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也正因此才导致赵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

从对赵某的量刑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害人王女士谅解了赵某,且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构成犯罪未遂,再考虑到两人婚后育有子女等综合因素后,减轻了赵先生的刑罚,使得其虽被判强奸罪,但只被判了八个月的刑期。

结合本案的情况,律师提示您,在婚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时候,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或成为强奸罪共犯: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能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本案中,最核心的一点便是妻子已经提出离婚诉讼,赵某依旧采取强制手段同妻子发生性关系,加上妻子激烈反抗,这足以认定此行为违背了妻子的意愿,也足以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