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间谍100多万被判无期徒刑 贪婪与侥幸的代价

时间:2024-11-12 阅读数:802人阅读

汪某某曾是某涉密单位的公职人员,被家人和同事视为好青年。然而,由于投资虚拟币亏损欠下巨额债务,他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策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一天,汪某某因高额债务所累,在网络论坛中发帖“求兼职”,并表明自己是公职人员。很快,有境外人员联系他,表示愿意提供可观报酬以换取其所在单位的生产任务、研究进度等信息。面对金钱诱惑,汪某某开始动摇保密底线,最终向对方提供了少量内部资料换取报酬。作案后,汪某某虽然忐忑不安,但贪念逐渐占据上风,窃取了更多机密信息。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汪某某向对方提供了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并通过虚拟币充值、交易变现等形式获取间谍经费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最终,汪某某因犯间谍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职人员收间谍100多万被判无期徒刑 贪婪与侥幸的代价

汪某某所在单位的保密制度看似完备,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相关责任人保密意识欠缺,导致涉密文件违规长期滞留在汪某某手中。国家安全机关在搜查汪某某办公室时发现其工位上还随意摆放着一份秘密级文件。该单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未得到严格落实,为汪某某窃密提供了可乘之机。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责令其限时整改。

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工作人员能够接触到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一直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围猎的重点对象。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宣称“收购公文”“以纸换金”,并通过收买、拉拢、利诱、威胁等多种方式强化控制。汪某某本打算断开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联系,却因对方紧抓不放,甚至威胁要举报他,最终沦为窃密、供密的工具人,越陷越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机关、单位应提高保密责任意识,健全保密管理制度,采取积极举措,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反间防谍意识和保密知识技能,筑牢保密堤坝。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可疑线索,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