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称租房8年被房东收损耗费 押金与额外赔偿起争议
时间:2024-10-09 阅读数:465人阅读
潘女士和丈夫长期在杭州工作,过去八年里,他们租住着一套85平方米的公寓,年租金约为4万元。这段时间里,他们的家庭添增了两个孩子,与房东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然而,当夫妇俩最近购买了新房并准备搬出时,退租过程并不顺利。
潘女士提到,房东在得知他们将不再续租后,要求其赔偿多项物品的损失,包括钢化玻璃、空调维修、淋浴房玻璃门、电视机、沙发清洗等费用,总计超过了违约金的4000元及3200元的押金。此外,房东还要求归还去年自愿减免的2000元租金。潘女士对此感到不满,认为这些损耗属于正常使用范围,不应由她承担。
根据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确实需要支付年租金10%作为违约金,潘女士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但她坚持认为押金应予退还,并对其他赔偿要求提出异议。由于双方意见不合,本应退还的剩余租金19866元也因此被房东暂扣。
房东朱阿姨则强调,潘女士的提前退租给她带来了损失,她有权扣留押金并要求赔偿。房东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针对这一情况,有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无需为正常使用中的自然损耗负责。律师建议潘女士详细检查租赁合同,并基于友好协商的原则与房东沟通,同时保存好相关证据,若协商无果,可考虑请求第三方调解或采取法律行动。
关于租赁期间物品损耗的责任归属,律师解释说,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通常由房东承担,而因租客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则应由租客负责。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租赁合同中应对损耗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在租赁关系中明确合同条款、保持良好沟通以及妥善处理损耗问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