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小学生试卷被两同学扔厕所,父亲与一同学舅舅起争执刺伤对方被判刑

时间:2024-11-04 阅读数:398人阅读

因为女儿的试卷被两名同学扔到学校厕所,男子第二天找对方家长要求为女儿购买新的试卷。其间,男子与其中一同学的舅舅发生争执,随后拿刀刺伤对方致其失血性休克……这是2023年12月27日早晨发生在甘肃永登县某小学门口的一起伤人事件。

10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甘肃永登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持刀伤人男子窦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年8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余元。

案发:

女儿试卷被两同学扔学校厕所

父亲与同学舅舅起争执将其刺伤

2023年12月27日早晨,甘肃永登县某小学门口发生一起伤人事件,一名学生的父亲将另一名学生的舅舅刺伤。这起伤人事件,源于一起学生间的校内纠纷。

判决文书显示,小丽(化名)是永登县当地某小学的学生,2023年12月26日中午,学生张某与钱某将小丽的试卷扔到学校厕所,次日早上8时许,小丽的父亲窦某来学校找另外两名学生的家长,要求对方为女儿购买新的试卷。

其间,窦某与张某的舅舅李某发生争执。在学校门口,窦某从其驾驶的轿车中取出一把刀,持刀刺伤李某的颈部、肩膀、腰部,致李某失血休克。随后,李某被送医救治,共住院治疗19天,医疗费由窦某承担。

案发后,窦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左颈前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肢体两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手功能丧失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公诉机关指控窦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2万余元。

判决:

法院认定被害人并无明显过错

女孩父亲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年8个月

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认为,窦某携带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窦某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辩护意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经查,被告人窦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犯罪行为已既遂,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认定要件,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对于案件发生并无明显过错,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文书显示,窦某离异,是一名单亲父亲。庭审中,窦某自愿认罪认罚,但表示不愿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诉请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交通费。

辩护人提出窦某已离异,是其女儿的唯一监护人,且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经查窦某确系离异,是其女儿的直接抚养人,而非唯一监护人,本案因孩子之间校内纠纷引发,窦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并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庭审中表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对窦某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窦某案发后全额支付被害人李某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对窦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文书显示,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

最终,法院根据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