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停薪留职15年照常办退休 单位支持解决经营困境

时间:2024-11-01 阅读数:972人阅读

近日,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公司四名员工擅自离岗,其中一人离岗长达16年,引起广泛关注。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已与离岗16年的张某某取得联系,目前这四名员工处于有编制但停薪的状态。

湖南某林业局的一位林女士曾在30岁时办理了“停薪留职”,并在15年后退休,每月领取约3700元的退休金。她回忆称,在她办理“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仍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当时单位因发不起工资而支持职工选择这种方式,甚至有些部门主任也办理了“停薪留职”。

女子停薪留职15年照常办退休 单位支持解决经营困境

据林女士介绍,从90年代开始,单位就通过召开职工大会鼓励大家自由报名“停薪留职”。大约一半的人选择了这一方式,还有一些人在外面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回到了原单位恢复职务。她在2015年45岁时成功办理了退休手续。

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的通知,针对企业固定职工的停薪留职问题做出规定。该通知允许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停薪留职”,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职工,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如果职工既未申请回原单位工作,也未办理辞职手续,原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停薪留职”是特定时代的产物,能够应对企业人员开支负担较重的问题,为企业经营困境提供解决方案,并促进用人管理模式改革。然而,现在很多人认为这种政策让一些人既享受了体制内的好处,又获得了体制外的机会,因此受到了不少批评。他指出,不应以现在的观念去评判历史上的政策,因为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1995年“停薪留职”的相关规定已被废除。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应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