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散布前员工隐私,一老板微信泄愤被罚!

时间:2024-11-01 阅读数:305人阅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李娜通讯员胡婵娟

在自己的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可以不受约束吗?当然不是!

个人的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为泄私愤,在朋友圈随意泄露、散布他人的隐私涉嫌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今年10月7日,山东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凤凰台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小李(化名)报警称,因与原单位老板王某(化名)产生工作纠纷后发生争执,王某将小李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发布在了朋友圈。

图为王某朋友圈截图。

接警后,民警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展开分析调查。经查,今年9月下旬,王某因工作纠纷与前员工小李发生争执,为发泄不满,将小李的身份证照片、联系电话及家庭住址等信息两次在朋友圈公开发布。

调查取证后,针对王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民警依法对王某做出了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微信朋友圈看似是展示自我生活的“圈内”平台,但其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发布不当内容,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文明发表言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朋友圈禁止散布他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朋友圈禁止诽谤、辱骂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朋友圈禁止买卖违法违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朋友圈禁止造谣、传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