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失恋醉酒后“高空抛物”,获刑六个月

时间:2024-10-27 阅读数:405人阅读

日前,“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宣判,引发社会关注,“高空抛物”一直是日常生活中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近期,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犯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6月20日凌晨5时40分许,在成都居住的蒋女士因感情问题,失恋醉酒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家中,往楼下扔生活用品和花盆。扔下的这些物品将停放于楼下露天停车场车主周某某的小型汽车(维修费用2800元)、车主张某某的小型汽车(维修费380元)砸坏。

当天,当事人蒋女士在家中被民警挡获。同日,蒋女士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从7楼家中向小区楼下露天停车场抛掷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高空抛物罪。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对于公共安全、人民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都存在极大的危害性。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正式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高空抛物罪,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掷物品。广大市民应从自身行为规范做起,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