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嫖娼在酒店猝死,家属起诉两同饮者和酒店索赔11万,一审被驳回

时间:2024-10-25 阅读数:314人阅读

男子与俩朋友一起吃饭喝酒,之后相约到酒店住宿找“小姐”。次日凌晨,该男子带一女子入住酒店,随后男子被发现死在房间内。经警方尸检,鉴定为冠心病猝死。因未登记住宿信息,男子家属无法查明女子身份向其索赔。于是,家属将男子朋友及酒店起诉至法院,索赔11万余元。10月22日,红星新闻获悉,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酒后找“小姐”在酒店死亡

家属起诉两同饮者和酒店索赔11万

据家属起诉称,2023年11月15日,刘某强与被告罗某、王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后又相约到景东隆泉某某酒店住宿找“小姐”,刘某强在未办理住宿登记的情况下入住,且在住宿过程中找“小姐”。16日凌晨,刘某强在住宿房间死亡,后经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尸检,鉴定意见为刘某强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在办理刘某强丧葬事宜后,家属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家属认为,事发后,被告罗某、王某只是自行对刘某强进行救治,没有及时找专业的医生救治。如果没有被告罗某、王某的参与和先前的行为,也不可能有此事发生。酒店出事时注册登记经营者是被告戴某平,实际经营者是被告沈某进(现酒店已注销),刘某强入住酒店时,该酒店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才有可能引起本案的发生,对此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戴某平和沈某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某强的父亲、妻子、儿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某、王某、戴某平、沈某进4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死者经鉴定为冠心病猝死

饮酒、情绪激动等“可以是诱发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11月15日,刘某强与被告罗某、王某一起在刘某强朋友解某彪家吃晚饭喝酒。同年11月16日0时50分许,刘某强与罗某、王某一起在景东隆泉某某酒店开了两间房。罗某住401号房,王某住402号房。之后,刘某强与被告罗某外出。

16日2时50分许,刘某强带一名女子入住王某通过某旅行网站确认订单的308号房间,刘某强及其带的一名女子均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住宿信息登记。16日3时16分许,“120”出警经初步诊断刘某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经大约40多分钟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6日03时48分许,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接警后,出警确认308号房间死者为刘某强,经调查并出具法医病理学鉴定书,该鉴定书论证载明:“刘某强无机械性窒息、中毒导致死亡的依据;尸体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3.2mg/100mL,提示刘某强死亡前饮过酒;根据刘某强尸体检验所见,结合组织病理检验诊断提示被检者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形成伴Ⅲ级狭窄、陈旧性心肌梗死伴急性心肌梗死病理表现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病理特征。综合分析认为,被检者刘某强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即冠心病猝死,饮酒、情绪激动等可以是诱发被检者冠心病急性发作的因素。

另查明,2019年5月13日,景东隆泉某某酒店注册登记,其经营者为戴某平;2020年8月10日,戴某平、自某旺、沈某进签订酒店租赁合同,约定将注册登记经营者为戴某平的酒店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出租给自某旺、沈某进经营。自某旺、沈某进共同对酒店经营1年左右时间,自某旺退出经营,之后该酒店由沈某进独自租赁经营。2023年12月15日,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酒店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予以吊销,该酒店于2023年12月28日进行注销登记。

法院一审:

证据不足,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三原告认为景东隆泉某某酒店服务人员未按规定对刘某强及其刘某强带来的一名女子按相关要求进行住宿信息登记,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原告方无法查明该女子身份向其索赔;以及该酒店得知刘某强生病后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要求登记经营者被告戴某平及实际租赁经营者被告沈某进承担侵权部分赔偿责任的主张。三原告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中,三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景东隆泉某某酒店作为管理者提供的消费、活动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和危险以及违反服务标准,以及存在违反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且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经当事人质证均认可无异议的相关证据,亦不能证明三原告的上述主张。刘某强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并非第三人进入房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系因自身身体疾病原因所导致,与其酒店违规未按要求登记旅客身份信息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三原告认为被告罗某、王某与刘某强一起吃饭喝酒,后商议嫖娼致刘某强在嫖娼中诱发自身疾病,且未及时拨打“120”进行急救,罗某、王某的参与和先前的行为与刘某强的死亡结果有过错要求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罗某、王某存在过错或者法定、约定承担责任的情形。法律并未规定只要饮酒就产生法律上必然的责任与义务,刘某强死亡于自身疾病,几人共同饮酒的行为不是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发生刘某强死亡的危害结果。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自愿,无证据证明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压酒的行为,且刘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饮酒能力有充分的认识。被告罗某、王某得知刘某强生病后已及时拨打“120”急救。因此,三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三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史某平、刘某福、刘某德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